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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回收的注意问题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2/6

1.出厂时,锅炉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和运行修理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从事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和设备修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施工前,建设单位将拟进行的安装、维修和改造以书面形式通知直辖市或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通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方可开工。

3.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检查。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专用设备对申报的锅炉水压试验和装置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全部检验。

4.锅炉的注册。锅炉检验合格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登记应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登记表》,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申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5.锅炉运行。锅炉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持证人员操作,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八项制度和六项记录。

6、锅炉检验。锅炉每年应定期检查,未经定期安全检查的锅炉不得使用。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每年定期检查,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未经定期检查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禁止使用常压锅炉作为压力锅炉。禁止使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不全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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